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jxsgsc.com  发布时间:2019-07-19

      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发〔201840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要求,现就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农批市场名单参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文件。今年拟安排验收的农批市场名单请于720日前报送省局。 

      二、评价依据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

      三、评价方法

      评价时间安排在每年10-11月,采取农批市场自评、市县监管部门审核、省局现场评价的形式进行。

      (一)每年1015日前,当年申报验收的农批市场完成创建工作总结,并对照细则开展自评;市场所在地县(市、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审核后,提请省局现场评价;

      (二)省局根据农批市场自评和市、县(市、区)局审核情况安排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采取查看工作台账、实地检查和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评价人员由省局从各市及技术机构相关业务专家中抽调组成。

       附件:1、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试行)

      2、浙江省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创建自评表

      3、浙江省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625       


      附件1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试行)






      备注:考评细则满分100分;加分项10个,最高加25分。市场有项目合理缺项的,该项目分值按照70%计分。

      80分-95分以下,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A级;

      95分-110分以下,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AA级;

      110分及以上,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AAA级。

      填表说明

       

      1、市场类型:如市场类型倾向于产地批发市场,则勾选产地批发市场,反之则勾选销地批发市场。如既不倾向于产地批发市场也不倾向于销地批发市场,则勾选其他,并在其他中具体说明类型,如集散地批发市场等。

      2、其他是指不属于已列选项的其他食用农产品,不包括销售的非食用农产品。

      3、每年1015日前,本表与细则自评、创建总结一起报送至省局。

      供货者郑重声明:以上农产品均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程序,票面所载信息真实有效,需检验检疫的已检验检疫合格。

      填表说明1、本销售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作为销售者的销货凭证和销售台帐,另一联作为购买者的购货凭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供货者郑重声明:以上农产品均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程序,票面所载信息真实有效,需检验检疫的已检验检疫合格。2、索证索票情况及入场是否抽检情况选择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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