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市场动态

关于禁止销售染色砂糖桔工作推进会议

来源:http://www.jxsgsc.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06    点击次数:1868

1月4日,针对近日群众反映个别砂糖桔颜色异常的情况,嘉兴水果市场召开了关于禁止销售染色砂糖桔工作推进会议,市场保卫科科长应建军、市场监管局物流园分所所长助理尚立芳以及市场20多家砂糖桔经营户参加。


会上,应科长指出食品安全的维护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市场上出现染色砂糖桔的现象就是竞争造成的结果,部分商家为了占据价格优势,不惜冒着有毒有害的风险,购进染色或是打腊蜜桔,希望通过价格竞争获得更多的买家。但是这些商家却忘记了自己作为一名商人的信誉和良心,这与我们市场打造的“诚信市场”相违背。应科表示,我们嘉兴水果市场内决不允许销售染色的“问题桔”,一旦查实,将根据市场相关规定,对违法经营户实施进一步处罚。同时,市场将继续做好食品可溯源管理工作,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做到果品销售的逆向可查。

随后,尚立芳所长助理介绍道,给水果打蜡染色并非新鲜事,用于水果保鲜的食用蜡一般无色,擦拭与清洗后不会掉色,但是由于价格较贵,不少商贩会选用工业蜡与色素代替。工业蜡和非法染色剂的使用对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健康隐患,有的甚至可能致癌,但由于取蜡检测的难度比较大,周期比较长,所以很难做到有效的市场监管。因此健康安全的食品环境需要有效的市场监督来塑造,拒绝销售使用非法染色的果品也是我们经营户的义务。


他也向在座的经营户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真正做到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任明确、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落实;二是对依法查封的食用农产品要确保其不能销售,并开展溯源追查,协助市场管理人员对其商品进行抽样检测;三是要立即开展自查,启用食品快检设备,加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力度,确保水果市场的安全、有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六)条例与果品行业无关。